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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因销售不合格水产品,福州3家经销商各被罚5万元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8-02-28]  已浏览 1441 次  
          2月12日,福建省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四起经销不合格水产品的案例。其中,3家水产品经销商因此各被罚5万元,另一家经销商涉嫌构成犯罪,该案移送公安机处理。
  据查,福州市鼓楼区钦辉水产摊2017年5月24日从马尾名城贝壳批发市场购进青蛾10斤,经抽检氯霉素超标,该店未建立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等制度。2018年1月8日,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24条及第126条的相关规定,责令其改正、予警告、收违法所得20元、款5万元。
  福州市鼓楼区游某水产摊于2017年5月19日从台江老药洲批发市场购进购进水产品带子10个销售给酒楼,经抽检这批带子镉超标,结论为不合格水产品。因该店未建立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等制度。1月8日,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元、款5万元。
  福州市鼓楼区云清水产品商店于2017年5月23日从马尾名城海鲜批发市场大洋洲水产批发店购进23.4斤青斑销售给大酒楼,经抽检这批青斑呋喃唑酮代谢物超标,结论为不合格水产品。因该店未建立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等制度。1月8日,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936.6元、罚款5万元。
  另外,福清市音西林军副食品店销售的桂花鱼经福清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抽样检测,隐色孔雀石绿检测结果为2.0μg/kg,而按规定,不得检出。因此该案属《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四条第五款第(三)项所指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当事人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涉嫌构成犯罪。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案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2月1日,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追诉。来自: 中国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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